企业破产税费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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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便利
经济日报· 2025-12-15 22:39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 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 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 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 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 出发。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 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 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的"最 ...
更便利、更统一、更清晰——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新华财经· 2025-11-28 15:51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优化涉税事项办理,保障纳税人权益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1] - 《公告》通过精准分类税费债权、明确新生税费清偿顺位、简化税务注销流程等措施,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长期争议与操作障碍,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与有序退出提供了清晰的制度路径 [1][2] - 该政策体现了跨部门协同的“一盘棋”思维,从制度层面消除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确定性,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1] - 《公告》的出台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 税费债权的分类与规范 -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需单独申报 [1] - 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1] - 此举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因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而导致的征管堵点 [1] 企业减负与资源重组路径 - 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2] - 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影响其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能“卸下包袱”再出发 [2] 破产程序实操便利化措施 - 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 [2] - 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2] - 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 [2] 政策价值与跨部门协作 - 《公告》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对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 [2] - 税务总局与最高法的联合发文体现了“一盘棋”思维,通过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3]
两部门发文,破产案件税费征管制度迎来统一规范性文件
第一财经· 2025-11-28 13:05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1] - 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统一规范以稳定社会预期,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 - 政策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解决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将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 [4] 税费债权分类与申报 - 明确税费债权精准分类: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2] - 税务机关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 - 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2] 新生税费清偿与程序支持 - 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3] - 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解决“多头跑”问题 [4] - 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渠道,明确资产处置、涉税信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便利资产处置 [3] 企业重整与退出便利 -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3] - 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3] - 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体现了跨部门“一盘棋”思维,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