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1] - 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统一规范以稳定社会预期,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 - 政策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解决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将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 [4] 税费债权分类与申报 - 明确税费债权精准分类: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2] - 税务机关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 - 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2] 新生税费清偿与程序支持 - 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3] - 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解决“多头跑”问题 [4] - 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渠道,明确资产处置、涉税信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便利资产处置 [3] 企业重整与退出便利 -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3] - 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3] - 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体现了跨部门“一盘棋”思维,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 [5]
两部门发文,破产案件税费征管制度迎来统一规范性文件
第一财经·2025-11-28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