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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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新华社· 2025-09-15 02:05
仲裁法修订核心内容 - 法律修订背景包括1994年通过、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及2025年最新修订 [1] - 立法目的为保证经济纠纷公正仲裁、保护当事人权益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 仲裁事业发展需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服务高质量发展及高水平对外开放 [3] 仲裁适用范围与原则 -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 - 明确排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行政争议 [3] - 仲裁遵循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独立进行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5][9][10] - 支持在线仲裁活动并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 仲裁机构设立与管理 - 仲裁机构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4] - 仲裁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15][16] - 机构组成需包括主任、副主任2-4人及委员7-11人 其中法律经贸科技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 [22]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及年度报告等信息 [24] 仲裁员资格与要求 - 仲裁员需公道正派 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满8年、律师执业满8年、曾任法官检察官满8年等条件之一 [25] - 允许从境外聘任具有法律经贸海事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6] - 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等行为时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被除名 [50] 仲裁协议规定 - 仲裁协议需包含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仲裁机构 [35] - 协议无效情形包括超出法定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及胁迫手段订立 [36]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效力变化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36] 仲裁程序规范 - 申请仲裁需满足有仲裁协议、具体请求及属于受理范围三项条件 [40] - 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约定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45] -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 但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时可公开进行 [52] - 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少数意见可记入笔录 [66] 裁决执行与撤销 - 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3个月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4] - 法院需在受理撤销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 [73]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75] 涉外仲裁特别规定 - 涉外仲裁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处理 [79] - 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地 未约定时按仲裁规则或便利原则确定 [81] - 支持仲裁机构境外设业务机构 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等区域设机构开展涉外仲裁 [86] - 涉外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不符规则等情形时 法院可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83][84]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新华社· 2025-09-12 16:15
仲裁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申请仲裁 [2]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可仲裁 [3] 仲裁协议规定 - 仲裁需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无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4] -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时 法院不受理相同纠纷的诉讼 [5] - 仲裁协议需包含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仲裁机构三要素 [29] 仲裁机构设立要求 - 仲裁机构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3] - 机构需具备名称、住所、章程、必要财产、符合规定的组成人员及聘任仲裁员等条件 [15] - 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18] 仲裁员资格标准 - 仲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者、执业满8年律师、曾任满8年法官或检察官、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研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领域人士 [21] - 允许从境外聘任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2] 仲裁程序规则 - 仲裁申请需提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机构需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3][34] - 仲裁庭可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约定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43] -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 但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52] 裁决执行与撤销 -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10][53] - 当事人可基于六类法定情形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包括无仲裁协议、超范围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及仲裁员舞弊等 [54] - 法院需在受理撤销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 [73] 涉外仲裁特别规定 - 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申请需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处理 [61] - 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 未约定时按仲裁规则或仲裁庭决定 [62] - 中国支持仲裁机构境外设立业务机构 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66] 仲裁国际化支持 - 国家支持仲裁机构与境外机构及国际组织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 [12] - 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及中国(含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