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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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讨论AIGC知识产权问题
环球网资讯· 2025-07-18 08:02
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争议 -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对AIGC知识产权问题存在显著分歧,科技及产业界对此表现出高度关注甚至焦虑[1] - 核心争议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展开:支持方认为其具有作品外观应受保护,反对方强调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不应保护[1] - 法律依据分歧体现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的作品定义支持第一种观点,而第11条第二款关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1] 著作权法基础理论 - 独创性概念与作者身份直接关联,现代著作权法以创作事实作为权利分配基础,历史上英国安妮法前存在君授特权的反例[2] - 当前各国法律均未承认AI法律人格,将权利分配给用户/开发者/运营商可能违背著作权法的历史正当性[2] - "思想—表达"二分法被误用于分析提示词属性,实际上提示词与AI生成内容均属表达范畴而非纯粹思想[4][5][6] 司法实践挑战 - 法院缺乏技术手段识别AI生成物,当前案件多依赖原告自认AI创作,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实务困境[4] - 建议建立推定规则: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则应推定作品为非AI生成,避免错误分配创作过程举证责任[4] 未来解决路径 - 需明确AI不具备法律人格和作者身份的前提,区分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责任逻辑与权利保护机制[6] - 解决方案需综合技术、商业、法律三维度分析,在现行体系下寻求协调[6] - 人机协同场景中完全否认人类贡献的独创性存在机械性缺陷,需更精细化的法律判断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