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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暴“开盒”:警惕“数字时代的游街”
中国青年报· 2025-10-26 22:49
“开盒”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 “开盒”被描述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行为,是“人肉搜索”的升级版,其过程被比喻为“数字时代的游街”,通过琐碎信息层层扒出受害者的真实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隐私[2] - 该行为在文化、娱乐、体育等“饭圈”领域最为高发,粉丝群体对立情绪强烈、组织化程度高、法律意识淡薄,常将其视为情绪宣泄或“维权”工具[6] “开盒”黑色产业链的运作模式 - 产业链已发展成熟,形成明确分工,服务在部分境外社交平台和群组中被公开叫卖,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信息收集、整合到实施攻击的每个环节都被明码标价[3] - 产业链运作依赖“黑库”、“白库”和“内鬼”的多线配合:“黑库”指海外“社工库”,攻击者利用已泄露的账号密码进行“撞库攻击”;“白库”指通过社交媒体等公开渠道搜集的零散个人信息,经整合后产生巨大风险;“内鬼”则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售卖用户信息或以“开盒”为名进行诈骗[4][5] 平台治理措施与成效 - 平台运用AI技术并辅以人工卧底进行识别,近一年来处置了超过1200万条“开盒”信息,打击了7000多个违规账号[7] - 技术小组正推动建立跨平台协作机制,认为单打独斗难以根治问题,需要整个行业形成合力[7] 行业技术防护建议 - 建议对“数字身份”实行分类管理,将重要账号与娱乐社交账号分开,使用不同等级的手机号和安全保护,以降低关联风险[8] - 提出具体防护策略,如在密码找回时设置“反向提示词”,或对不重要的网站使用“弱口令”以污染黑产数据库,增加“开盒”者的筛选成本[9] 法律背景与司法实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过去一年有383名网暴者因“开盒”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被定罪判刑[6]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组织“人肉搜索”情节严重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需承担民事责任[9]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共护网络清朗
人民日报· 2025-10-22 22:02
文章核心观点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4400余人,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 [1] - 行业面临犯罪手段智能化、网络“开盒”助推网暴升级等新型挑战 [1] - 检察机关将强化打击力度,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特点 - 犯罪活动根据“市场需求”瞄准特定对象,有针对性地猎取、梳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原料”支持 [1] - 犯罪技术迭代更新,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系统批量获取信息 [1] - 网络“开盒”行为通过“社工库”等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引导网民攻击骚扰,导致网暴升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1] 行业监管与治理方向 - 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维护公民信息权益 [2] - 行业监管将严查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源头,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2] - 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公共利益 [2] - 持续加强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正确行为价值取向,凝聚全社会保护共识 [2]
法治在线丨男子直播约架哗众取宠 终被“毒流量”反噬
央视新闻· 2025-10-21 06:44
网络博主流量获取的违法手段 - 网民曾某某为博眼球,编造“杭州新娘与摄影师的瓜”并在微信群散布,最终因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1] - 网络主播谭某为提升热度,在直播间对其他主播进行辱骂并扬言线下“约架”,其行为从线上攻击升级至线下殴打,导致超过20名受害人报案,谭某最终被行政拘留且案件因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2][6][8][10][12][13][15][17][18][20][22] - 网络主播季某为提升粉丝流量,专门选择粉丝量多的本地网红进行辱骂,发布45部辱骂视频传播达62万余次,最终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直播相关经营活动[30][32][33][35][36][39][40][42][45][47][49] - 网络博主余某和骆某为博取打赏,自导自演“互骂互砍”的直播,其中一人甚至在镜头前挥舞西瓜刀,二人因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相关账号已被封禁[50][52][53][55] 违法内容对网络行业的影响 - 部分主播缺乏创造优质内容的能力,转而通过辱骂、好勇斗狠等违法行为获取用户关注度和黏性,以实现流量变现[56][58] - 此类低俗内容的存在和传播,部分源于少数网民的看客心理、猎奇心态以及平台的流量推荐机制,这些因素共同为违法内容提供了生存空间[56][58] - 平台需依法切断此类内容的传播渠道,对违规主播采取封禁措施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同时需健全审核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并在内容推荐上恪守法律与价值底线,以保障平台的长远发展[60][62]
最高检:不法分子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新京报· 2025-10-21 04:44
案件总体规模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涉及4400余人[1] 犯罪模式特点 - 不法分子紧密追踪黑灰产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猎取、梳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支持[2] - 在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通过入侵停车平台软件系统非法获取车辆位置信息数据,并在车辆隐蔽处安装GPS定位器,向客户提供他人行车轨迹信息[2] 犯罪技术手段 -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系统,批量获取信息后出售以非法获利[3] - 在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通过应聘潜入多家公司植入木马病毒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被害公司存储的网购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部分信息出售给境外电诈集团[3] 网络暴力与信息滥用 - 网络开盒行为通过社工库等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并散布,引导网民进行攻击骚扰,对社会、个人及网络生态造成严重危害[4] - 在赵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因与主播不和,通过查询社工库、利用系统漏洞攻击网站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聊天群组内发布隐私信息,实施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遭受线上辱骂和线下跟踪骚扰[4] 行业监管与执法趋势 - 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维护公民信息权益[5] - 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严查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源头,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5]
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4400余人
中国新闻网· 2025-10-20 10:13
案件规模与执法力度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00余件,涉及4400余人[1] 犯罪模式与特点 - 犯罪活动根据“黑灰产市场”需求,瞄准特定对象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非法经营寻车业务,通过入侵停车平台系统并安装GPS定位器获取行车轨迹信息[1] - 犯罪技术持续迭代,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系统批量获取并出售信息,部分信息被出售给境外电诈集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 - 网络“开盒”行为通过非法获取的“社工库”等隐私信息实施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遭受线上辱骂、电话轰炸及线下跟踪骚扰等严重侵害[3] 行业影响与趋势 - 不法分子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信息支持,表明“黑灰产”产业链条趋于专业化[1] - 个人信息泄露源头多样,包括通过应聘潜入公司内部植入木马以窃取信息,显示企业内控与网络安全存在薄弱环节[2] - 网络暴力与个人信息泄露结合,加剧了对公民现实生活的侵害,反映出网络生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3]
34岁保时捷女销冠报警,她到底经历了什么?
新浪财经· 2025-10-12 08:26
AI换脸技术滥用事件 - 青岛保时捷销售中心销售冠军牟女士于2025年10月遭遇AI换脸技术合成的不雅视频恶意传播,其面部特征源自2024年销售活动的公开采访视频[1] - 伪造视频通过境外服务器上传,在匿名论坛发酵后扩散至短视频平台,截至10月11日单一平台播放量突破50万次,全网络累计浏览量逼近900万次[1] - 伴随虚假视频传播的是密集的网络暴力,包括一周内数十个境外陌生电话轰炸和200多条匿名微信好友申请[3] AI换脸技术特性与危害 - 开源AI换脸工具可一键生成伪造内容,仅需少量面部信息即可实现高度拟真,肉眼几乎无法分辨真伪[6] - 该技术具有“低成本、高伤害”特性,危害远超个体层面,杭州虞某曾利用此类工具制作1200多部淫秽视频并通过分级付费群牟利6万余元[6] - 伪造视频通过境外服务器、匿名论坛、短视频平台及网盘链接形成跨平台、跨国界的传播网络[8] 监管与技术挑战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标识”义务在实践中形同虚设[8] - 平台算法对合成内容的监测能力不足,导致侵权内容难以彻底删除[8] - AI换脸技术可能产生“无真实对应自然人的数字人”,打破法律单一主体格局,并侵蚀网络空间的信任基础[9] 女性职场困境与影响 - 该事件是AI时代女性职场困境的缩影,性别与职业身份的叠加使其更易成为攻击目标[11] - 作为男性主导的高端汽车销售领域的女性销冠,其职业成就沦为被攻击的理由,网络上出现“靠不正当关系上位”等恶意揣测,暴露根深蒂固的性别偏见[11] - 类似案例在金融、科技等领域屡见不鲜,女性高管常因业绩突出遭遇“潜规则”谣言攻击[11] 涉性谣言对职业的打击 - 对职场女性而言,涉性谣言具有“致命性”,不仅摧毁个人名誉,更直接导致客户信任流失、团队隔阂及企业形象顾虑[13] - 受害者陷入“自证清白”的悖论,回应会扩大事件影响,沉默则被解读为默认,公开维权仍可能被部分网友质疑为“炒作”[13] - 此类事件可能让多年积累的职业资本毁于一旦[13] 女性应对网络暴力的高成本 - 涉性谣言对女性心理创伤更严重,需投入更多精力进行心理重建[15] - 举证过程带来二次伤害,受害者需反复面对不雅伪造内容,且“定制化”换脸视频的私密性使传播范围难以界定[15] - 普通受害者往往缺乏如杭州虞某案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样的专业法律支持[15]
保时捷女销冠被造黄谣,“宣战”不只是为自己
新浪财经· 2025-10-11 19:15
事件概述 - 青岛保时捷销售中心销冠牟女士遭遇AI恶意合成的虚假视频和不良视频骚扰 其照片被恶意剪辑拼接成不雅视频并配以"卖车就是陪睡"等诽谤言论 同时遭遇骚扰电话轰炸和大量不明微信好友申请 [1] - 牟女士2023年及2024年连续两年售出170台保时捷 成为年度销冠 2024年9月再度成为月度销冠并登上热搜第一 [1] 事件性质与法律依据 - 该事件涉及侵犯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并可能构成性骚扰 属于综合性侵权及违法犯罪案件 [1] - 根据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编造"涉性"话题及利用"深度合成"等AI技术发布违法信息属依法从重处罚情节 [2] 行业影响与社会意义 - 类似"女子取快递被造黄谣案"等前例表明 受害者坚决维权可推动造谣者被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已入选最高检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 - 该案具备成为惩治网络黄谣典型案件的潜力 可起到澄清事实 维护权益 普及法律及震慑潜在违法者的作用 [3]
马上评|女销冠向黄谣宣战,不只是在为自己维权
新浪财经· 2025-10-11 13:23
事件概述 - 青岛保时捷销售中心员工牟女士遭遇AI恶意合成的虚假视频及网络谣言攻击 并受到电话骚扰和不明微信好友申请骚扰 [1] - 牟女士因其突出的销售业绩而成为网络谣言目标 她于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售出170台保时捷 并两次成为保时捷年度销冠 今年9月再度成为保时捷月度销冠 [1] 事件性质与法律背景 - 该事件涉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并可能构成性骚扰 属于综合性侵权及违法犯罪案件 [1] - 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强调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以及利用生成式AI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等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 [2] - 该案可与2020年"女子取快递被造黄谣案"类比 后者造谣者被追究刑责并入选最高检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显示了此类行为的严重性 [2] 行业影响与社会意义 - 此案因影响力大 具备成为惩治网络黄谣典型案件的潜力 可起到澄清事实、维护权益、普及法律和震慑潜在违法者的作用 [3] - 事件警示需对网络行为边界进行厘清 社交平台需检视其对谣言的甄别和处置机制 管理部门亦可主动介入 [3]
体育时评:以法律利剑,护体育净土清风
新华网· 2025-09-19 23:30
治理行动与典型案例 - 公安部网安局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依法查处针对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案例[1] - 上海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倡议书,呼吁抵制畸形体育饭圈文化[1] - 案件情节恶劣,包括散布“运动员被禁赛”谣言、借AI伪造并发布“运动员行贿裁判”视频、长期发布侮辱性内容[1] 体育饭圈乱象的特征与危害 - 体育“饭圈化”已从最初的过度追捧,演变成网络暴力和违法行为,甚至形成有组织的造谣、诋毁、人身攻击链条[1] - 此前有网民因诋毁乒乓球运动员和教练员而被依法刑拘[1] - “饭圈”群体“非黑即白”“党同伐异”的逻辑与体育公平竞争、尊重规则的精神背道而驰[2] - 畸形态势扰乱体育赛事正常秩序,严重侵蚀体育精神根基[1] 治理措施与多方协同 - 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依法办案,体现对网络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为处理类似事件树立标杆[1] - 治理需法律亮出“牙齿”,网络暴力行为触碰法律红线,无论使用传统手段或AI新技术,构成违法犯罪必受严惩[2] - 铲除畸形土壤需平台承担主体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和严格审核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内容传播[2] - 体育组织和媒体需加强正面引导,弘扬体育正能量;粉丝和观众应保持理性,用文明方式表达支持[2]
网络监督的边界与风险防范︱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9-17 13:18
网络监督的双重作用 - 网络监督是数字时代大众行使表达自由与知情同意权利的延伸,对公权力运行、企业经营及个人公共行为起到前所未有的督促作用 [1] - 借助网络平台的聚集扩散效应、大数据算法推荐和热搜置顶等方式,网络监督成为社会大众关注和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重要通道 [1] - 缺乏合法边界与规则的网络监督如同无鞘之剑,在斩向问题的同时可能误伤正义,甚至引发连锁负面反应 [1][2] 网络监督的法律风险 - 存在名誉权侵权风险,网络监督若从对“事”的批评滑向对“人”的贬损,或基于不实信息进行定性,便容易构成诽谤或侮辱 [3] - 存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过度挖掘披露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个人信息触犯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红线 [4] - 可能干扰市场竞争秩序,带有虚假信息的“监督”可能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若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罚款等责任 [5] - 挑战社会公共秩序,个别批评易演变为大规模网络暴力,并可能形成巨大社会压力干扰正常的司法或行政调查程序 [6][7] 网络监督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判断网络监督是否越界需坚持事实与意见区分原则、公共利益相关原则及目的正当原则 [9] - 需强化《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体系的适用与解释,通过司法判例对“合理界限”等抽象概念进行更具操作性的阐释 [10] - 需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通知—删除”规则并保持平台中立 [10] - 根本在于提升监督者与网民的法律素养,监督者应力求事实准确评论客观,网民应培养独立思考能力 [11] 网络监督规制的次生风险防范 - 防范“寒蝉效应”,若处理过于严苛可能导致公众不敢发声,执法司法应严格区分恶意诋毁与过激批评 [13] - 防范污名化固化,鼓励被监督方采取法律化理性化回应策略,官方调查结论应及时权威透明以阻断污名化进程 [14] - 防范反向侵权,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需谨守边界,避免滥用投诉机制对正当批评进行恶意反诉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