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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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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的边界与风险防范︱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9-17 13:18
网络监督的双重作用 - 网络监督是数字时代大众行使表达自由与知情同意权利的延伸,对公权力运行、企业经营及个人公共行为起到前所未有的督促作用 [1] - 借助网络平台的聚集扩散效应、大数据算法推荐和热搜置顶等方式,网络监督成为社会大众关注和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重要通道 [1] - 缺乏合法边界与规则的网络监督如同无鞘之剑,在斩向问题的同时可能误伤正义,甚至引发连锁负面反应 [1][2] 网络监督的法律风险 - 存在名誉权侵权风险,网络监督若从对“事”的批评滑向对“人”的贬损,或基于不实信息进行定性,便容易构成诽谤或侮辱 [3] - 存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过度挖掘披露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个人信息触犯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红线 [4] - 可能干扰市场竞争秩序,带有虚假信息的“监督”可能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若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罚款等责任 [5] - 挑战社会公共秩序,个别批评易演变为大规模网络暴力,并可能形成巨大社会压力干扰正常的司法或行政调查程序 [6][7] 网络监督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判断网络监督是否越界需坚持事实与意见区分原则、公共利益相关原则及目的正当原则 [9] - 需强化《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体系的适用与解释,通过司法判例对“合理界限”等抽象概念进行更具操作性的阐释 [10] - 需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通知—删除”规则并保持平台中立 [10] - 根本在于提升监督者与网民的法律素养,监督者应力求事实准确评论客观,网民应培养独立思考能力 [11] 网络监督规制的次生风险防范 - 防范“寒蝉效应”,若处理过于严苛可能导致公众不敢发声,执法司法应严格区分恶意诋毁与过激批评 [13] - 防范污名化固化,鼓励被监督方采取法律化理性化回应策略,官方调查结论应及时权威透明以阻断污名化进程 [14] - 防范反向侵权,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需谨守边界,避免滥用投诉机制对正当批评进行恶意反诉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