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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新规:人脸识别技术应有法可依
央视网· 2025-06-01 16:1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1] - 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个人充分知情、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1] - 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备案 [3] 人脸信息采集与使用规范 -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需提供其他非人脸识别的身份验证方式 [4]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4] - 公共场所的私密空间(如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不得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5][7] 人脸信息安全意识 -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泄露后无法更改 [9] - 需强化人脸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谨慎对待公共场所和手机应用的人脸信息采集要求 [9]
遭遇“强制刷脸”该如何应对?人脸识别新规明起施行
环球网资讯· 2025-05-31 14:1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范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提供便捷撤回方式 [2] - 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需在30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2] 特殊群体保护措施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7] - 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时,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4] - 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验证的,应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5] 公共场所采集要求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需依法合理确定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11]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11] 人脸信息安全风险 -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无法更改,危害持久且严重,可能威胁个人及公共安全 [12] - 个人需强化保护意识,避免随意分享含人脸信息的照片视频,对公共场所和应用的人脸采集要求保持谨慎 [14][16] 违法违规处理监管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9]
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快讯· 2025-05-30 12:13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政策 - 国家网信办发布公告要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需履行备案手续 [1] - 处理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1] - 备案时间要求为自2025年6月1日起存储量达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
网信办: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备案
快讯· 2025-05-30 12:08
人脸识别技术备案要求 -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1] - 自2025年6月1日起新达到10万人存储量的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1] - 2025年6月1日前已存储10万人脸信息的处理者需在2025年7月14日前完成备案 [1] -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需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 备案时间节点 - 新规生效时间为2025年6月1日 [1] - 存量处理者需在生效后44天内(截至7月14日)完成备案 [1]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宾馆客房的私密空间不得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05-29 22:09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 - 人脸识别技术在小区门禁、门店营销等场景广泛应用,但存在非法收集和售卖人脸信息用于犯罪的现象 [1] - 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日益加剧,特别是在人脸信息被滥用的背景下 [1] 新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填补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专门规则空白 [1][2] - 处理人脸信息需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2]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需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单独同意 [2] - 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2] - 实施非唯一验证原则,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2] 公共场所与私密空间的规范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2]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2] 特殊群体保护措施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3] -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取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3]
完善无障碍服务,别让“刷脸”困住尊严(民生观)
人民日报· 2025-05-18 22:02
技术进步与特殊群体困境 - 盲人管先生因无法完成刷脸认证被拒绝办理手机卡 凸显特殊群体在技术应用中的困境 [1] - 人脸识别技术的标准化流程将盲人 面部毁容者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排除在外 [1] - 2023年9月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1] - 2025年6月将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1] 技术改进与服务优化方向 - 技术层面可探索指纹验证 声纹验证等替代方案 或通过深度学习优化算法提高识别准确率 [2] - 服务层面需加强一线员工培训 提升对特殊需求的处置能力 避免机械应对 [2] - 银行 医院 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景需提供更多人工服务和线下服务选项 [2] 政策法规与社会责任 - 法规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基础服务中为特殊群体提供必要支持 [1] - 政策导向体现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视 要求技术应用不得制造门槛 [1][2] - 全社会需共同解决科技服务普适性问题 通过法规和服务确保特殊群体权益 [2]
盲人办手机卡得睁眼刷脸?办事不能如此瞎要求
南方都市报· 2025-05-14 14:4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问题 - 盲人办理手机卡时被要求进行包含"眨眼"动作的人脸识别验证 尽管残疾状况肉眼可辨且持有效身份证件[1] - 盲人创业者因无法完成人脸识别导致营业执照申请受阻 最终被迫注销[1] - 老年痴呆症患者因无法完成"摇头"动作被银行拒绝办理业务[1] - 面瘫患者为激活医保卡需辗转多个线下窗口[1] 商业机构执行现状 - 部分营业厅已提供替代方案 残疾人可持身份证和残疾证拍照留档办理 无需人脸识别[2] - 商业机构不愿承担人工审核的微小成本 即便成本增量可忽略不计[2] - 现有技术解决方案包括"静默活体检测"和"无障碍人脸识别"技术[2] - 部分营业厅已实现指纹验证和人工审核双渠道办理[2] 政策法规进展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3] - 新规明确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3] - 处理特殊群体人脸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3] - 亟需建立配套问责机制 对拒绝提供替代验证的服务窗口进行处罚[3] 技术应用反思 - 技术进步本应为弱势群体赋能 但当前应用反而加剧其困境[1] - 信息化智能化导致传统人工办理渠道受阻[1] - 技术应用应首先考虑无法"达标"群体的需求[3] - 技术终极意义是提升人的尊严 而非制造新障碍[3]
AI时代 新规守护你的脸
河南日报· 2025-05-01 23:57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 - 人脸识别技术已深入日常生活场景,如手机解锁、支付、门禁等,但存在信息泄露和身份盗用风险 [3] - 2024年孟州市法院宣判的案例显示,不法分子以赠送物品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人脸信息,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4] - 郑州公安机关破获的犯罪团伙通过发展代理收集动态人脸信息400余套,每套售价超千元 [5] 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于6月1日施行,明确非必要不得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3][9] - 此前人脸识别技术规范散见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6] - 《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禁止在私密空间安装 [9] 技术风险与防范措施 - AI换脸技术可模拟面部特征,被用于电信诈骗,如安阳市案例中犯罪分子冒充熟人诈骗98万元 [11] - 河南警察学院专家建议通过动作验证(如眨眼、摸鼻子)和私密信息核对识别AI换脸 [14] - 减少社交媒体个人信息发布,避免非必要人脸验证以降低泄露风险 [14] 企业合规与整改行动 - 确山县检察院发现15家物业违规采集业主人脸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后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整改 [7][8] - 郑州警方指导互联网企业整改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行为,加强隐私保护 [10] - 四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将公共场所违规使用人脸识别列为重点整治问题 [9][10]
两部门发文!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券商中国· 2025-03-21 15:18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将于2025年6月1日实施 [1][2] - 首次以专门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制度框架,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2] 技术应用限制与替代方案 - 规定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需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替代方案 [3][4] - 应用场景需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4]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6] 个人信息处理与同意机制 - 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个人充分知情下的单独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且不影响撤回前的处理效力 [5] -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8]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8] 全流程管理要求 - 处理前需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等关键信息 [6] - 公共场所安装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6] - 处理前需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报告至少保存3年 [7] 备案与监管机制 - 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7] - 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技术研发豁免条款 - 境内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兼顾技术创新与安全规范 [8]
两部门发文!事关人脸识别
证券时报· 2025-03-21 11:28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印发《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系统化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2] - 首次以专门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制度框架,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2] 技术应用限制与替代方案 -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时需提供替代方案 [3][4] - 个人有权拒绝人脸信息验证,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验证方式 [4] - 纠正技术过度依赖现象,平衡技术应用与基本权利保护 [4]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 - 处理人脸信息需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5]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且不影响撤回前的处理活动效力 [5] -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强化个人同意的重要性 [5] 全流程管理要求 - 处理人脸信息前需以显著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等关键信息 [6][7]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7]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8] 评估与备案机制 -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报告和处理记录至少保存3年 [8] - 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8] - 备案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应用情况并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8] 特殊群体保护与研发豁免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9] - 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平衡规范与技术创新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