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一审判决子公司原股东返还股票及现金

案件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钟盛、宋颖标需向公司交付股票424.79万股 [1] - 判决要求被告未能足额返还股票部分按不超过每股23.02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1] - 钟盛、宋颖标需共同返还现金5234.66万元及相应利息 [1] - 钟盛需单独返还现金股利250.54万元及利息 [1] - 宋颖标需单独返还现金股利267.62万元及利息 [1] 案件费用及其他 - 案件受理费70万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盛、宋颖标负担 [1]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1] 对公司财务影响 - 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