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首例定金案败诉 “未交车催收尾款”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一审判决小米相关公司《购买协议》中“未验车即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的格式条款无效 [1] - 判令海口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共计1万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消费者李女士于2024年7月19日支付5000元定金订购一辆售价31.89万元的霞光紫SU7 Max [2] - 双方曾达成补充约定:订单有效期为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内,消费者可随时申请排产 [2] - 2024年12月4日,小米海口公司要求消费者在7个自然日内支付31.39万元购车尾款,否则取消订单且没收定金,但消费者未验车 [2] - 小米海口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 [2] 法院裁判依据 - 格式条款无效: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交付情况下支付全款,实质加重消费者付款义务,变相限制其质量核验权 [3]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小米汽车官方宣传“支持验车后付尾款”构成消费者信赖基础,但实际操作与宣传相悖 [3] - 违反补充约定:双方已协商一致订单有效期360日,小米海口公司在未收到排产通知下擅自安排生产并催收尾款构成违约 [3] 行业预售模式问题 - 行业潜藏双重核心乱象:数据泡沫凸显,部分车企将可退的“小订”包装成实单宣传,造成行业数据失真 [1][7] - 履约失衡突出,受供应链波动、产能不足影响,不少车企难兑交付承诺,存在配置缩水、续航虚标等情况 [1][7] - 针对小米汽车“付款义务与交付义务履行顺序”的投诉自2025年11月以来呈集中增长态势 [5] - 负责小米汽车销售的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底至今已涉及超过10起买卖合同类法律纠纷 [6] 交易惯例与条款设计 - 小米汽车“未交车先催全款”的做法与汽车消费领域普遍“付定金+提车时结清尾款”的惯例不符 [6] - 部分消费者购车合同中关于尾款支付的条款存在模糊表述,仅注明“按门店通知支付尾款”,未明确与交付的先后关系 [6] - 预售模式的核心是用户价值而非营销噱头,车企需平衡规模扩张与履约能力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