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天邦食品收警示函
近日,天邦食品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 (企业公告) 2024年6月18日,天邦食品披露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起诉天邦食品、汉 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重大诉讼事项。2025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股权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未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邦辉、章湘云 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