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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多项重要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于199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万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033.8659万元 [1]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董事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4]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包括选举董事和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 [3] 股份与股东权益 -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97,033.8659万股 均为普通股 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 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3]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有明确限制 [2] 经营管理机制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需遵守与董事相同的任职限制和勤勉义务规定 [5]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职权 [5] - 董事会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职责明确 [4]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制定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需按时披露各类报告 [6] - 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 有明确的分配原则、期间和比例规定 [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 [6] 公司发展与合规 - 公司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7] - 公司党委在决策程序中发挥前置作用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 - 此次章程修订进一步规范组织行为 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