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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当事人违法行为 - 董冰在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其母亲王某华和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证券账户买卖"振江股份" [1] - 王某华控制本人及董冰父亲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44,200股,卖出36,500股 [1] - 向某彬控制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10,000股 [1] - 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22,966元 [1] 违法事实认定 - 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2] - 董冰母亲和配偶的买卖行为导致董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2]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2] 处罚决定 -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 - 罚款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 [2] -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