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 ST路通未披露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现任董事的议案以及股东在年度股东会上增加罢免现任董事提案的事项 这些事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1] - 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长兼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1] - 江苏证监局对ST路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1] 监管措施执行情况 - 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2] -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