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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3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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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300448)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回购适用情形 - 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7] 回购条件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如连续二十日跌幅累计达20%[8] 回购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2] 资金来源 - 回购资金可来自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资金[13] 方案要求 - 回购方案应明确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上限不超下限一倍[13]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13] 回购期限 - 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期限不同,一至三项不超十二个月,四项不超三个月[14] 交易限制 - 集中竞价交易回购特定期间不得实施,减少注册资本除外[15][17]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8] 人员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相关人员披露期间不得减持[19] 提议要求 - 提议人提议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十日内提董事会[22] 决议要求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其他情形回购股份,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4] 信息披露 - 披露回购方案后五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信息,需股东会决议的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披露[29] -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1%,三日内披露进展[29] - 回购期限过半未实施,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30]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完成,两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3] 注销要求 - 拟注销回购股份,应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及证明,完成后披露并办变更登记[33,34] 出售规定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可在披露结果公告十二个月后出售[36] - 集中竞价出售已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36] - 出售需提前十五日披露计划,含拟售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等[37] - 集中竞价出售委托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跌幅限制价格,特定时段不得委托[37]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25%,不超二十万股除外[37] - 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37] - 首次出售次一交易日披露,占总股本比例每达1%,三日内披露[39] - 每月前三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出售进展[39]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完成,两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40] 未用处理 - 回购股份未按用途转让,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0] 比例计算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4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48]
浩云科技(300448)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新策略 - 公司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6] - 发布或回复应注重诚信、及时等,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8] - 内部审核程序包括问题收集、内容起草、内容审核[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7]
浩云科技(30044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 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浩云科技(300448)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 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 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 受侵犯;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科。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 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科主要职责如下: 7、协调公司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财务科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 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 ...
浩云科技(30044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
浩云科技(30044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 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和公平,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
浩云科技(30044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
浩云科技(30044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13]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5] 担保流程与责任 - 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7]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7] - 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应提供对应数额反担保[18]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时,需审查拟收购方或投资方对外担保情况[1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8] - 保证合同多人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责任[18]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披露情况[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8]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担保审议批准后,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20]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对象担保,公司应在其履行程序后及时披露[20]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1] 董事责任 - 公司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浩云科技(300448) -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 ...
浩云科技(300448)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09: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了出现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