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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历史遗留固废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部酝酿新规强化整治
第一财经· 2025-08-07 02:47
矿山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 我国共有各类废弃矿山约9.9万座,其中非金属矿、金属矿山与能源矿山分别约为7.5万座、1.17万座和1.23万座,大中型和小型废弃矿山分别有0.62万座和9.28万座 [1] - 尚需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面积约42万公顷 [1][5] - 矿山开采产生大量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冶炼渣等固体废物,露天采场产生大量剥离物和废石堆积,侵占土地并导致重金属环境污染 [1] 政策与法规框架 -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设置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 [2] -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强调强化受污染耕地溯源整治,要求对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1] - 《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 [1] 技术挑战与调查难点 - 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因年代久远、早期开采粗放、缺乏监管,具有隐蔽性强、分布零散、范围广等特点,导致识别和排查难度大 [2] - 历史遗留固废堆存量的精准估算面临技术挑战,包括堆场分布于交通不便山区、进场道路损毁、大型测量设备运输受阻 [3] - 固体废物野外堆存形态多样,部分被直接倾倒于山谷形成埋藏深、形态不规则的堆填体,常规地形测绘方法难以准确获取地下部分数据 [3] 调查技术规范与标准缺失 - 现有政策文件对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检测指标、评价标准等尚无明确要求,给相关工作带来不便 [2] - 目前尚无针对矿山历史遗留固废和周边环境介质的专项调查技术规范,实践中需参考建设用地土壤、农用地土壤、地表水等环境质量调查规范,但这些标准用于矿山调查存在过严或不适用情况 [3] 污染判定与采样调查标准 - 对于同时满足堆场防渗系统和截排水正常运行、无淋溶水产生、周边环境介质无超标、堆场底部岩溶不发育条件的固体废物,可不开展采样调查 [4] - 不能排除环境污染情况的固体废物需列为采样调查对象,采集分析固体废物及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和农用地土壤样品 [4] - 结合堆存形态和地形条件,优先采用地形测绘(非接触测量、人工测量、遥感或无人机航测),复杂地形可辅以钻探或地球物理勘探 [4] 污染物迁移分析与整治原则 - 结合防渗系统和截排水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表水流经状况,分析污染物随降雨或地表径流的迁移途径 [4] - 固体废物堆场整治以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改善为原则,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强化协同治理与源头防控 [6] - 差异化选择原位、异位或回填利用等整治技术,系统开展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治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