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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居民供热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3 01:16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延续实施针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2][4][8] 增值税优惠政策 -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5] - 免征范围包括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以及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5] -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需单独核算[5] -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按其向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增值税[6]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厂房及土地则按规定征税[8] -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 - 对兼营供热企业,若其供热所用厂房土地可与其他活动所用区分,则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税额;若难以区分,则按该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对全部厂房土地计算免征税额[9] -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用厂房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9] 政策适用范围 -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特指位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12] - “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