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某上货助手
icon
搜索文档
镇江中院审结江苏省首例“盗图抄店” 案,500万判赔划清电商数据竞争红线
扬子晚报网· 2025-09-15 11:33
案件背景 - 江苏省首例针对电商"搬家软件"非法抓取平台数据的典型案件 明确公开经营性数据的权益边界 为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秩序提供重要司法参照[1] - 淘宝公司 天猫公司诉王某明及旗下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4年度江苏省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1] 侵权手段 - 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未经授权开发四款有偿"搬家软件" 利用爬虫技术绕开平台验证机制与反爬措施批量抓取商品信息 交易规则 物流适配等海量数据[2] - 通过API接口将数据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 形成"数据窃取-流量截留-寄生经营"完整链条[2] - 软件用户通过"一键跳转"至淘宝 天猫原商品链接完成采购 由原平台承担发货 售后等履约责任[2] 数据规模与鉴定结果 - 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软件具有规避平台监管的"x-sign值构建"功能 数据库中存储的淘宝平台相关数据达1.63亿条[3] -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3] 司法认定 - 法院认定淘宝 天猫平台商品数据是通过构建分类指引填写系统 运用算法修正技术合法采集加工的稀缺性数据资源 平台投入大量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 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权益[4]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绕开平台反爬机制侵犯数据控制权益 不当提升同业竞争平台履约能力 增加原平台服务器负载与技术维护成本 分流潜在交易机会[5]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 综合考虑数据商业价值 侵权规模(1.63亿条数据) 持续时间及主观恶意等因素[5] 判决结果 - 判令王某明及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共同赔偿淘宝公司 天猫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5] - 驳回涉案公司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上诉请求[5] 行业意义 - 首次明确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 共有数据 任何不正当获取数据行为应予以规制[6] - 解决"一键搬家""一键代发"软件搬运平台公开经营性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法律适用问题[7] - 为规范涉平台数据权益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示范和参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