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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汇入汇出
新华网· 2025-08-12 06:11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 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 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 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 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 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关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意见》明确,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 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 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 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1月2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近 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