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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 东峰集团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25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汕头市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0年11月19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号为440500400005944 [2][3] - 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5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证监会核准文号为证监许可[2012]77号 [3] - 注册资本为18.43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同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位于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3][4]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总数18.43亿股,均为普通股,无优先股或其他特殊股份类型 [8] - 发起人包括香港东风投资集团等8家机构,各发起人以原汕头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5][6] -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股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9][10] 公司治理架构 -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审议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重大资产重组(超过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等 [17][33] -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3且含会计专业人士,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56][57] -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2][42] 经营与投资范围 - 主营业务涵盖新材料技术研发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咨询等 [5] - 经营宗旨强调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股东经济效益最大化 [4] - 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批 [57] 重要治理机制 - 关联交易决策: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7][62] - 累积投票制:大股东持股30%以上时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37][38] - 独立董事职权: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