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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公司章程修订背景 -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进行修订 [1]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 第一条修订为明确维护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 [1] - 第八条增加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则,明确辞任后30日内需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规定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1] - 第九条修改股东责任表述,明确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3] - 第十条完善章程法律效力范围,明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 [3] - 第十三条更新公司经营宗旨表述,致力于成为在触控显示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3] - 第十六条将"同种类股份"修改为"同类别股份",明确同类别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3] - 第十七条删除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表述,仅保留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 第二十条将股份总数表述修改为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 [3] - 第二十一条增加财务资助例外情形,明确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3] - 第二十二条完善增加资本方式表述,将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 第二十四条增加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 [4] - 第二十六条明确股份回购需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 第二十七条将"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4] - 第二十八条将质押权标的表述由"股票"改为"股份" [4] - 第二十九条完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4] - 第三十条将监管范围调整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 第三十一条将股东名册依据由"证券登记机构"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 - 第三十二条将确认股东身份行为的确定主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改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5] - 第三十三条完善股东权利表述,增加复制公司章程等权利 [5] - 第三十四条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表述 [5] - 第三十五条增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处理机制,明确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的情形 [6] - 第三十六条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 [7] - 第三十七条完善股东诉讼权利规定,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诉讼职能 [7] - 第三十九条将股东义务中"不得退股"修改为"不得抽回其股本" [8] - 第四十一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要求 [8] - 第四十二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占用资金、不得强令提供担保等九项规定 [9] - 第四十三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时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的要求 [10] - 第四十四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制性规定及承诺的要求 [10] - 第四十五条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调整职权表述 [10] - 第四十六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0调整对外担保审议标准 [12] - 第四十七条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13] - 第四十八条将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13] - 第四十九条明确股东会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13] - 第五十条调整股东会法律意见出具要求 [14] - 第五十一条增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4] - 第五十二条将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15] - 第五十三条完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 [16] - 第五十四条调整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备案和持股比例要求 [20] - 第五十七条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由3%以上改为1%以上 [21] - 第六十条调整股东会通知内容,增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权利表述 [21] - 第六十一条简化董事选举事项的披露要求 [22] - 第六十四条删除股东代理人按自己意思表决的授权规定 [24] - 第六十八条调整股东会主持人顺位规则 [24] - 第七十二条删除监事工作报告要求,保留董事会工作报告 [25] - 第七十三条简化股东会记录内容,删除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要求 [26] - 第七十八条扩展特别决议适用范围,增加分拆上市、发行证券品种等事项 [28] - 第七十九条完善表决权规定,增加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股份表决权限制 [29] - 第八十条完善关联交易表决回避程序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