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DY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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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可以继续优化丨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10-26 11:30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本质与价值 -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其本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审慎突破,旨在服务于改进技术、提升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 [1] - 从经济学视角看,某些垄断协议能够通过协同研发、统一标准、专业化分工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外溢,从而提升整体经济效率 [2] - 从社会政策角度看,豁免制度可服务于节能环保、救灾救助、中小企业扶持等公共利益目标 [2] 中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适用困境 - 规范层面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豁免条件的认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例如“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等关键要件缺乏具体判断标准 [2] - 程序层面存在复杂性与操作性弱的问题,经营者面临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困境,需要同时证明协议符合豁免情形、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消费者能分享利益,三重举证负担使豁免适用难度巨大 [3] - 实施层面存在保守性与协同性不足,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开的成功豁免案例寥寥无几,执法机构存在“宁严勿宽”的倾向,且与产业政策、创新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协调机制缺失 [3] 经济周期与豁免制度的动态适配 - 在康波周期驱动的产业变革期,对研发合作、技术标准协同等协议予以豁免,能够整合创新资源,加速技术外溢与产业转型 [4] - 在朱格拉周期的调整阶段,适度允许企业间达成限产保价、产能置换等协议,可减少资源错配,为产能利用率回升创造有利条件 [4] - 在库兹涅茨周期下行期,对中小企业联合采购、渠道共享等协议的豁免,能够通过规模经济缓解弱势市场主体的生存压力 [4] - 建议建立与经济周期联动的豁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PMI指数、产能利用率、价格指数等宏观经济指标,区分行业所处周期阶段,实施差异化的豁免审查标准 [4] 国际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比较 - 欧盟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构建了清晰的豁免分析框架,其特色在于集团豁免制度,通过预设市场份额阈值为企业提供自动豁免机制,提升了法律确定性 [6] - 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发展出“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双层分析模式,其特色在于灵活性与个案化倾向,强调对协议实际竞争效果的全面考察 [6] - 日本和韩国采取了相对谨慎的豁免路径,主要通过法律明确列举豁免情形,注重豁免制度与本国产业政策、经济发展阶段的适应性 [7] - 南非和俄罗斯等国家体现了鲜明的发展导向,将促进特定发展政策目标作为豁免事由,例如南非将促进后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公司有效进入市场作为豁免事由 [7] 世界银行B-READY评估体系下的优化建议 - 在监管框架层面,建议尽快出台垄断协议豁免适用指南,明确各类豁免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举证要求和评估方法,并完善“安全港”规则 [8] - 在公共服务层面,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豁免申请的在线提交与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并推动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8] - 在实施效率层面,应优化豁免审查程序,建立差异化的审查机制,对符合集体豁免条件的协议实行备案管理,明确各类程序的审查时限,并推广“合规宽恕+豁免激励”的组合政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