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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实施 五方面63条细则助力“一江清水东流”
长江商报· 2025-08-12 23:24
立法背景与实施时间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7月31日表决通过《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 [1] 条例核心内容框架 - 条例共6章63条 包括总则、船舶污染防治措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及附则 [2] - 重点规定五方面内容:健全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加强关键环节治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监管与区域协作、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3]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 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 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 [2] - 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 建立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 禁止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2] - 规范岸电设施配置和使用 减少大气污染 [2] - 对船舶噪声污染和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问题予以规范 [2] 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 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编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 [3] - 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3] - 规范事故处置程序 对事发地及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并通报信息 [3] 监督管理与区域协作 - 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3] - 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政府生态环境状况年度报告 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 [3] - 设置"区域协作"专章 与长江流域省市共享监测预警信息 建立执法协作和应急协作制度 [3][6] 法律责任规定 - 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管路未盲断铅封、未按规定洗舱、未接收污染物、排放黑烟、未提供岸电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3] 航运绿色转型成效 - 长江干线3.62万艘船舶基本实现"零排放" [5] - 2021年至2025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 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 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 [5] - 已建成投用LNG动力船电动船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300余艘 [6] - 绿色基础设施包括水上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不断完善 [6] 条例创新亮点 - 适用范围覆盖长江干流及相连通航水域的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 [6] - 作为湖北与重庆江西首个协同立法项目 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突破 [6] - 将"零排放"制度上升为法规 要求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接收单位 [6] - 规定政府对严重噪声污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要求船舶在保护区减少水下噪声 [7] - 支持船舶工业体系绿色转型 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研发制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