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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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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16:2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2] - 公司交易决策需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权限有效发挥,权责分明[2] - 交易事项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活动[2] - 日常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范畴[3]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达1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100万元)[3][4] - **股东会审议标准**:上述指标占比提升至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500万元)[5][6] - 连续12个月内同一类别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已履行程序的交易不重复计入[5][7] - 委托理财可预估额度适用审议标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金额不超额度[6]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以协议出资额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的需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营收为基准[6] 审计与披露要求 - 股权交易达股东会标准的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过1年)[7][9] - 购买/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累计达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披露审计/评估报告[9] -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或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
洪田股份: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9 11:17
总则与制度依据 - 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而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1][2] - 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除非另有规定或要求 [2]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的范围 - 重大投资和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十二类事项 [3] - 交易事项达到特定标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例如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也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交易事项达到较低标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例如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4] - 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情形下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审议标准与财务资助类似,并规定了六种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7] -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营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日常生产经营事宜及部分非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办理 [10] 特殊规定与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 [5]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8] - 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