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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机制亟待补漏
国际金融报· 2025-05-06 09:2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 公司在2024年年报"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中披露了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嫌垄断协议被罚没1.95亿元,占2024年净利润3.97亿元的49% [1] - 公司未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处罚信息,而是采用年报"补丁式"披露,时效性存疑 [1]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前不会公开披露告知书内容,也未明确需向证券监管部门同步通报的义务 [1] 监管机制缺陷 - 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要求"受到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时应立即披露,但未明确定义"立即"的具体时限 [1] - 监管部门之间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监管,导致重大监管信息在行政体系内部共享不畅 [1] - 《证券法》第175条仅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未覆盖市场监管、税务等非金融监管部门 [2] 政策改进建议 - 建议将"立即披露"明确为"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并在收到处罚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形成最终处罚决定等关键节点分别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1][2] - 建议扩展《证券法》信息共享范围至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所有有权监管部门,并建立监管信息区块链平台实现链上对接 [2][3] - 交易所可监测上市公司披露情况,对未按时披露的启动问询程序,必要时在交易所网站直接披露 [3] 内幕交易风险防控 - 交易所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证券监管部门可通过比对知情人交易记录、通讯定位等筛查异常交易 [3] - 需严惩利用监管衔接不畅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