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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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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并购造假亮剑
证券日报· 2025-11-20 23:18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宜通世纪收到广州中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群因在并购重组中提供资金并帮助财务造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公司[1] - 该判决体现了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司法导向,有助于震慑潜在造假者并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1] 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案详情 - 2016年宜通世纪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方式收购倍泰健康100%股份,交易总对价10亿元,交易对手方承诺2016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2] - 2017年倍泰健康在方某林组织下虚构订单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2017年年报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 - 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退赔总额以7.7亿元为限,二审维持原判[2] 许某群在案件中的角色与行为 - 许某群在并购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健康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标的[3] - 许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但因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 监管趋势与行业案例 - 证监会强调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各方[4] - *ST天山跨界并购大象广告案中,交易对手方陈某宏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取得的公司股份已被划转至回购账户[5] 财务造假立体追责机制现状 - 对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相关方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已形成,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方处罚往往比上市公司更重[6] - 近期出现判处交易对手甚至协助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案件,但对资金提供方追究刑责的案件仍较为罕见[6] 资本市场造假惩防机制强化 -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财务造假刑事责任追究案例明显增多,如起步股份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罚金1000万元,金通灵科技被判罚金800万元及相关责任人获刑[7] - 需在不同维度实现立体化追责,包括明确协助造假者的“明知”“故意”等标准,确立造假者共同担责要件,以瓦解造假生态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