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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打赏退赔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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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引争议,法律专家共商界定难题
扬子晚报网· 2025-09-15 12:37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了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 学术研讨会。随着网络 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此次会议旨在探讨相关法律争议,为解决实 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指 出,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涉及用户与直播平台、用户与主播、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三类 合同关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也认为,直播打赏具有互惠属性,主播提供服务,用户获得精 神满足,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倾向于将直播打赏认定为消费行为。例 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二审判决明确指出,用户接受主播服务后打赏, 属于消费行为,双方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在涉及赃款打赏的案件中,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否应承担退赔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谢 望原教授认为,如果将打赏认定为消费行为,平台或主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赃款,构成善意取得, 不应被追缴;反之,若认定为赠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