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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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所,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首席合伙人被罚十年市场禁入
梧桐树下V· 2025-12-14 23:06
处罚概览 - 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处罚三起未勤勉尽责案件,没收业务收入811.32万元,并处以5716.98万元罚款,同时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 - 处罚涉及永拓所为鸿达兴业、恒久科技和科林环保三家公司提供的年报审计及其他鉴证服务 [1] -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5) 24号,发文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 [5][6]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背景 -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28家分所,于2000年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2020年通过财政部和证监会双备案 [2] - 公司连续20年位列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前列,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关联机构永拓富信具有香港联交所承认的审计资格,可联合承办A+H股审计业务 [2] 鸿达兴业项目违法事实 - **丧失独立性并配合造假**:项目组成员在无依据情况下配合鸿达兴业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合并财务报表,并要求公司编造会议决议作为审计证据 [11][12][13] - **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 **财务数据获取**:未从主要子公司实际经营地获取财务账套数据,而是使用已被篡改的、来自鸿达兴业本部的数据,且未对数据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15][16] - **营业收入审计**: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金额存在巨大差异,例如乌海化工2020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底稿显示192,308.89万元,但另一底稿显示139,372.67万元 [17] - **应收账款审计**:2020年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回函率不足10%却未执行有效替代程序,2021年及2022年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函证程序的证据 [22][24] - **预付账款审计**:未对与募集资金挪用相关的大额预付账款回函情况实施替代程序,底稿中也未见对预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 [27] - **质量控制复核失效**:项目合伙人未按规定复核底稿,质控复核人未发现虚构的、导致虚增利润58,435.80万元的审计调整分录,且未跟踪复核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解决 [29][30] - **服务收入与责任人**:永拓所从鸿达兴业项目获得审计及鉴证服务收入合计5,094,339.48元,陈晓鸿、杨小龙、吕江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睿、史春生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32] 恒久科技项目违法事实 - **项目背景**:恒久科技控股子公司闽保信息为完成业绩承诺,在2019年及2020年通过未实际履行的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分别虚增1,400万元和18,566.37万元 [33] - **审计失职**: - **2019年报**:项目合伙人陈晓鸿知悉相关合同年底尚未正式签署、合同签署时间不真实,但未对确认大额收入保持职业怀疑,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知悉合同终止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34][36] - **2020年报**:陈晓鸿介绍闽保信息与鸿达兴业合作,并策划参与虚构项目回款,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瑜基本未关注收入真实性及复核底稿 [37][38] - **2021年报**:项目合伙人林幼云未对前期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仍使用不可靠的询证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睿未复核审计报告和底稿 [40][41] - **服务收入与责任人**:永拓所从恒久科技项目获得审计服务收入合计1,320,754.68元,陈晓鸿、何瑜、林幼云、赵睿、吕江均被认定为相关年度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33][43][44] 科林环保项目违法事实 - **项目背景**: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46] - **审计失职**: - **内控与流程了解不足**:未恰当了解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也未按计划执行控制测试 [47] - **实质性程序缺陷**:在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多次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未对收入确认方法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易有乐作为主要责任人获取充分证据,且客户访谈程序失控(访谈对象非真实员工) [49][50] - **服务收入与责任人**:永拓所从科林环保项目获得审计收入1,698,113.16元,项目合伙人万从新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汤春雷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6][51] 申辩意见与监管复核 - **永拓所综合申辩**:提出合并处罚违反程序、处罚过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存在选择性执法等意见,但监管局经复核认为并案处理合法、质控体系失效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不予采纳 [52][53][54][55][56][57] - **首席合伙人吕江申辩**:主张其签发报告为职务行为、无主观故意、有从轻情节,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但监管局认定其明知项目存在重大问题仍决策签发报告,主观存在重大过错,责任认定准确,不予采纳 [58][59][60][61][62][63] - **鸿达兴业项目相关个人申辩**:陈晓鸿、杨小龙、史春生、赵睿等人均提出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监管局对部分人员(如杨小龙、史春生、赵睿)的实际履职情况、主观恶性等因素予以考虑并适当减轻处罚,但对其核心违法事实的认定均未采纳 [64][71][75][79][88][90] - **恒久科技项目相关申辩**:永拓所及陈晓鸿、何瑜等人提出责任划分、审计固有限制、挂名签字等申辩理由,监管局均不予采纳,维持原认定 [92][96][100] 行业影响与未来思考 - 此次重罚标志着中介机构“野蛮生长”时代的落幕 [3] - 事件促使全行业深入思考未来发展方向、责任边界以及证券业务的内控合规问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