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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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请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8 11:14
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 - 委托方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联合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 提案人提出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新一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全部提案 [3]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召开会议,全体董事反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股东向监事会提请召集情况 - 提请召集人于2025年6月29日向监事会提交《监事会提请函》,内容与董事会提案一致 [5] - 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7月4日召开会议,表决结果为反对2票、弃权1票,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法律依据与程序合法性 -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 《股东会规则》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提案需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7] -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时,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则股东可自行召集 [8][9] 提案内容 - 提案包括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名、独立董事4名及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3名 [3][4] - 提案人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9] 法律意见结论 - 提请召集人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