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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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说 ▏什么情形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1 10:1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 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 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 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 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 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 违法行为。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有什么后果 | 向社会公布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 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 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 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