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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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加快改革步伐
国际金融报· 2025-12-16 05:27
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三份罚单。经查,在优策投资公司(私募)实控人黄某的决策、安排下,优 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投向银行协议存款的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的资金中仍有9.55亿元尚未归还。对此,浙江证监局分别对优策投资公司、黄 某、未任职但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刘某某,以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焦某作出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核心环节在于基金托管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但目前尚未见监管部门对托管人 开出罚单。或许,本案并不存在托管人方面的过错;也可能反映出在现行私募基金托管制度下,若管理 人蓄意实施欺诈行为,即便设有托管机制,托管人也未必能够有效发挥制衡作用。 基金法规定,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第31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实行托管的,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优策投资向投资者提供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私募产品及其底层产品的 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由此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