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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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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谨防过度使用行政手段|记者观察
第一财经· 2025-05-19 04:24
地方政府转向矿产财政 - 随着土地出让收入下降,部分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矿产财政以缓解财政压力[1] - 地方政府通过环保整治、资源整合等名义要求民营矿业企业接受国有投资平台参股或控股[1] - 民营矿业企业若不接受国有资本参股,则难以获得矿业权证延续审批[1] 国有资本控制矿业企业现状 - 某地城投公司成立7年内已投资9家矿业企业并控制7家,其中8家持股51%,1家持股55%[1] - 地方政府通过"矿产生态银行运营公司"以收购、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集中自然资源产权[2] - 国有投资平台有时并不实际出资,参股资金需从未来利润中支付[2] 行业运行机制问题 - 该模式扭曲矿产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可能导致民营矿业企业创新动力不足[3] - 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3] - 环保执法存在双重标准,对民营企业更严苛而对国有资本参与企业较宽松[3] 政策与法律框架 -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管理法律框架但存在政策执行偏差[3][5] - 需建立矿业权出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地方政府设置歧视性条款[4] - 应明确环保标准与资本准入界限,建立矿业权交易公开平台确保审批透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