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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为竞业限制划边界
央视新闻· 2025-09-01 11:55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任职。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 对此,今天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作出规范,为竞业限制划出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比如说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比如说是一个保安,他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即使签 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这个竞业限制条款也是不生效的。 竞业限制不得滥用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他就不能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从事与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的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果他从事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业制度这样限制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