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抬打压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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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这名投资者,拉抬打压股价!交易所火速出手
券商中国· 2025-12-20 08:39
事件概述 - 2025年12月18日,投资者李某浩在交易北交所股票驰诚股份(证券代码:920407)时,存在拉抬打压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1][3] - 北交所当日火速对李某浩名下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三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期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3月18日 [1][6] 异常交易行为细节 - 在14:14:33.87至14:15:32.03期间,驰诚股份股价上涨5.62%,相关账户买入5.44万股,金额173.07万元,买入成交占比达32.13% [5] - 在14:23:59.00至14:24:37.22期间,股价上涨3.30%,相关账户买入7.70万股,金额260.89万元,买入成交占比高达88.89% [5] - 在14:26:24.81至14:28:07.41期间,股价上涨2.96%,相关账户买入32.69万股,金额1115.85万元,买入成交占比达78.76% [5] - 相关账户在拉抬股价后,于14:15:19.35至14:29:58.74期间反向卖出4.63万股,金额157.18万元 [5] -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交所交易规则关于大笔、连续、密集或偏离市价申报的规定,并导致股票达到涨幅限制价格,触发异常波动 [5] 涉事投资者历史与处罚 - 投资者李某浩名下证券账户有多次异常交易记录,曾于2025年6月20日和2025年11月7日被连续实施暂停证券账户交易,但未改正 [1][6] - 北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某浩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三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 市场影响与公司回应 - 2025年12月18日,驰诚股份股价涨幅达到30% [2] - 在2025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的三个有成交交易日,驰诚股份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1.17%,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 - 驰诚股份董事会于12月18日盘后发布公告,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7]
拉抬打压股价等多项行为违规,这家私募被出具警示函,实控人曾是财经评论员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0 15:45
公司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 - 浙江浩坤昇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2][3] -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不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误导性陈述、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未严格执行内部投资交易制度、存在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1][2][3]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张门发、时任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兼基金经理葛仲夫因未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3] 公司基本情况 - 浙江浩坤昇发资产管理规模为20亿至50亿元人民币[2]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门发,持有公司51%的股份[2] - 张门发履历包括: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培训讲师,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财经评论员,2017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等职[1][2] 公司三季度持仓情况 - 公司旗下多只私募产品在2024年第三季度密集现身多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1][5] - 涉及个股包括佳合科技、恒合股份、宏裕包材、美之高、锦好医疗等[1][5] - 在宏裕包材中,旗下5只产品新进成为前十大流通股东,合计持股约253.75万股,该股在9月初曾连续出现4个30%的涨幅[6] - 在锦好医疗中,旗下2只产品新进成为前十大流通股东,合计持股292万股,该股今年以来股价涨幅超过203%[6] - 在佳合科技和恒合股份中,旗下产品亦新进成为前十大流通股东[6] 市场操纵行为的行业影响 - 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操纵,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资本市场生态造成严重冲击[4] - 该行为扭曲市场定价机制,使股价偏离真实价值,干扰资源合理配置,影响资本市场整体效率[4] - 该行为误导投资者决策,使投资者对股票价值产生错误判断,可能导致高位买入或低价卖出,造成损失[4] - 该行为破坏市场稳定性,削弱投资者信心,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往往成为被收割对象[4] - 短期股价异常波动会误导上市公司融资决策,长期则破坏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4] 监管环境与优化方向 - 北交所于2024年4月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指出,频繁拉抬打压属于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3] - 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2月发布了主板及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包括拉抬打压股价在内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标准[3] - 行业观点认为,优化监管需从内外发力,强化科技赋能监控,运用大数据追踪资金异动,加大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力度,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