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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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部署推动“执破衔接”,提高破产启动意愿仍是挑战| 解读“十五五”
第一财经· 2025-11-24 12:06
文章核心观点 - “执破衔接”机制被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旨在通过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以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1][2][4] - “执破衔接”是自2015年“执转破”司法机制的延续,但该机制在运行中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各方缺乏申请破产动机等多重挑战,未来五年需解决这些难点堵点以深入推进 [1][3][6]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 - 该机制旨在解决执行案件中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后导致的经济资源“封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受损以及市场活跃度下降等问题 [2] - 目标是实现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全流程衔接,消弭程序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与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以尽早有效救治涉债务企业并推动市场出清 [5] “执转破”机制的发展与实践 -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执转破”)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经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3]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程序 [3] - 各地探索了不同实践模式,如江苏苏州的“执破融合”、福建龙岩的“执破直通”、浙江温州的“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等 [3] - 2023年及2024年,“执破融合”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列入全年工作要点,并积极推进全国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 [4] 当前机制面临的挑战与制约 - 制度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等问题 [1][3] - 制约因素包括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 [6] -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缺乏申请破产的动机:债权人(尤其是财产保全顺位靠前者)担心在破产程序中需与其他债权人“争夺”财产;债务人则因破产制度严苛、救济途径不足,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彻底“死亡”,而更倾向在破产法外“自救” [7] - “执转破”程序大多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启动,此时企业往往已无产可破或核心资产已被处置,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破产程序沦为“走过场” [8] - 对于办案法官而言,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相对较低,绩效考核压力影响其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参与效果,尽管最高法在2019年发文建议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办案动力仍不足 [9] 潜在的改进方向与进展 - 通过破产程序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程序集中处理,可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债务扩大,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受偿 [5] - 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可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僵化资源,释放闲置生产要素 [5] - 2024年9月提交初审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法清理债务,该规定被认为可一定程度上激励债务人转向破产程序 [9] - 专家建议应提供一定激励以提高债务人主动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愿,并优化企业破产法的整体理念 [8][9] - 需探索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机制,以反映破产案件审结一件却能解决多个案件纠纷的客观效果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