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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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环卫工花2万文眉被判刑,套路顾客就是给自己挖坑
新京报· 2025-12-02 09:33
案件概述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美容行业强迫交易案,涉案公司以360元特价文眉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后通过强迫手段使消费者升级套餐至数千元甚至数万元 [1] - 该案涉案总金额超过75万元,法院查明的被害人多达38人,其中甚至有环卫工被迫支付2万元 [1] - 两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退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1] 公司具体操作手法 - 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如躺在床上做了一半眉毛时)被强迫升级套餐,多名同伙轮流施压,限制人身自由(如从上午10点至晚上,上厕所也有人跟随) [2] - 公司采用掏空消费者钱包的方式,甚至要求消费者临时开通支付宝花呗进行扣款 [2] 行业问题与法律定性 - 此类行为被定性为强迫交易,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 [2] - 该行为触犯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 - 此类“术中加价”的强迫交易乱象在行业内并非个案,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毒瘤 [3] 司法与监管影响 - 司法判决对不法分子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明确行为边界 [3] - 案件警示职能部门和平台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消费者也需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不良商家的陷阱 [3]
“搬家刺客”坐地起价,主犯因强迫交易罪获刑三年
扬子晚报网· 2025-10-27 12:2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家政服务部负责人张某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1] - 该服务部通过第三方平台以低于市场价的700元一口价吸引客户后在实际搬家过程中强行加价至1820元[2] - 张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强迫37名被害人接受加价交易总金额达15165元[3] 公司运营模式 - 公司以家政服务部名义从事装卸搬运业务并招募十余人作为货车司机和搬运工[2] - 公司在多个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搬家广告以低价一口价作为幌子吸引消费者下单[2] - 事后加价是公司的主要营利手段每单实际收取费用是初始报价的数倍[2][3] 行业潜在问题 - 搬家行业存在中途加价和强买强卖的行为消费者在僵持一多小时后因害怕报复而无奈妥协[2] - 行业中存在客服与负责人串通以平台报价不算数或工人辛苦等话术敷衍客户拒绝或质疑的行为[2]
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迫使他人接受有偿代理服务构成何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0:00
案件核心事实 - 甲作为A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权指定乙的B公司垄断EDI申报代理业务,胁迫砂石承运方以每吨0.5元支付代理费,累计收取490余万元 [2][3] - 甲与乙约定六四分成,甲获赃款200余万元后,通过乙购买理财产品(160万元本金增值至170万元)并虚构借款协议转移资金 [3][12] - 事件引发20余户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及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16] 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1:甲、乙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第一种意见)或受贿罪(第二种意见) [5] - 争议焦点2:赃款处理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第三种意见)或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第二种意见) [5][6] - 争议焦点3:甲违规指定代理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三种意见) [6][15] 受贿罪构成要件 - 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会议纪要强制指定代理服务,主观上具有索贿故意,客观上形成"强迫交易为手段、受贿为目的"的牵连关系 [8][9] - 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共犯应同按受贿罪追责,且因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 [10] 洗钱罪行为认定 - 甲、乙通过理财增值(160万→170万)、经营混同资金、虚构借款协议转账190万元(170万本金+20万收益)等操作切断资金与受贿关联 [12][14] - 区别于单纯物理转移赃款,该行为通过金融手段改变犯罪所得性质,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12][14] 滥用职权罪判定依据 - 甲违规将免费公共服务变为有偿代理,造成无形损失: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引发群体信访及媒体负面报道 [16] - 参照司法解释,渎职行为导致公信力下降或社会强烈反响即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