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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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A级纳税人取得非正常户企业开具的发票且已申报抵扣,该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01:3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 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二)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 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 手: (一)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暂 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 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 暂不允许办 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 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 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 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 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 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 围的, 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执行。 (三)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