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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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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之外还有伦理责任,岂能为留学逼重病父亲腾房
南方都市报· 2025-10-31 12:15
案件核心事实 - 女儿作为房产证登记产权人起诉要求变卖房产以筹集留学费用[1] - 房产是女儿6岁时父母登记在其名下的赠与[1] - 父亲自2010年患脑梗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难以自理且名下无其他房产[2] - 姑姑作为护理人对患病的弟弟进行照料[2] - 父母离异后女儿与父亲聚少离多情感疏离[3] 法院判决依据 - 判决驳回女儿诉请依据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强调敬老孝亲是应有的底线[1] - 案涉房屋本质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赠与具有家庭保障与情感寄托属性[2] - 机械适用物权规则同意腾房诉求可能导致父亲无家可归有违赠与初衷构成权利滥用[2] - 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女儿权利行使应受赡养义务限制[2] - 司法不能仅充当产权裁判者更应成为伦理守护者保障父亲基本生存权[3] 案件社会影响与意义 - 法院判决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是对家庭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双重确认[2] - 姑姑的良善照料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与鼓励而非因房产纠纷受冲击[2] - 判决避免纵容以个人发展为由忽视家庭责任的行为对社会道德底线产生负面影响[3] - 判决不仅是法律裁决也是一次对家庭关系的修复尝试提醒子女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