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量刑
搜索文档
律法不只算“旧账”,更要管“新恶”
广州日报· 2025-12-12 08:57
案件核心事实与背景 - 2006年12月,主犯曾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前窥探,携带工具翻墙撬锁,潜入仅有老人在家的姜宅,将仅8个月大的婴儿小姜抢走,后以28600元的价格出卖 [1] - 案件导致受害者家庭陷入长期痛苦:母亲踏上漫漫寻子路足迹遍布全国,爷爷含恨而终,奶奶哭瞎双眼,被拐17年后小姜于2024年才与亲生父母相认 [1] - 近日案件二审开庭,主犯曾某某在法庭上频频抖腿、当庭翻供,甚至公然辱骂受害人,其姿态经曝光后激起公众强烈愤慨 [1] 被告行为与法律定性 - 被告曾某某在法庭上的行为被描述为公然挑衅、扬言报复,对受害者家庭施加二次伤害,更是对法庭尊严与法律权威的公开亵渎 [1] -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行为已涉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可构成从重或加重情节 [1] - 对于毫无悔意甚至变本加厉之人,法律必须彰显其刚性,让刑罚力度与罪行恶劣程度、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匹配 [2] 司法原则与量刑考量 - 司法量刑有其判断标准,不应因外力干涉而偏移,同时讲宽严相济,对真诚悔过者法律会酌情予以从宽考量 [2] - 但“宽”绝非无条件、无前提、无原则的让步,刚性并不意味着简单的“从严” [2] - 司法之责不仅在于惩治既往罪行,也须遏制当下之恶、未来之祸,当法庭尊严与司法正义被公然挑衅时,法律理当作出有力回应 [2] - 法律的回应是对受害者的必要抚慰,更是捍卫司法公信力的底线所在,旨在让所有人看见正义不赦伪善,法治不容欺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