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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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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财办会〔2025〕4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13:13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九个省份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旨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行业依法依规执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3] 试点工作安排 - **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在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海南、贵州等九个省份开展,各省份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确定并上报具体的试点地市名单 [4] - **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持续至2026年9月3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系统配置与工作部署,2026年2月至6月组织开展评价并公示结果,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总结报告 [4] - **技术保障**:试点工作将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财政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4] 信用评价体系内容 - **评价规则**:评价对象为在监管平台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评价基于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并整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评价采用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根据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5] - **评价程序**:评价主体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评价周期重点反映机构2025年度的信用状况,评价结果需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建立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6] -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将用于分级分类监管,对A级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对B级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加强关注与指导,对D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评价结果将记入机构信用记录并鼓励用于激励惩戒 [7] 信用评价标准细则 - **等级划分**:信用评分(N)与等级对应关系为:A级(N≥80分)、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9] - **直接定级规则**:拒不配合评价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机构直接评定为C级,违反《会计法》或《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受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机构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差”的机构,其信用评价不能高于C级 [9][10] -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涵盖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三大项目,具体包括设立审批、信息变更、年度备案、从业人员、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等14项指标,并附有详细的分值及评分标准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