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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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义务落到实处
国际金融报· 2025-11-10 05:01
公司违规事件概述 - 金力泰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被处以罚款,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 - 违规直接原因是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三人商议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拟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导致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年报编制披露 [2] - 公司直至2025年7月1日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远迟于法定期限 [2] - 证监局认定公司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上述三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 上市公司董监高负有勤勉尽责义务,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 [3] - 《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应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 -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拒绝接受审计机构专业意见并难以披露合规年报,等同于架空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3] - 董监高不能以任职时间短、非专业人士等理由规避或免除责任 [3] 完善公司治理与监管的建议 - 建议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和流程,审计委员会应建立信披质量内部评估机制并对定期报告编制进行全程监督 [3] - 建议加强董监高专业培训,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专题培训,提升董监高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 [4] - 建议强化市场监督约束,鼓励媒体、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力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持续关注和评价 [4] - 建议细化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根据不同岗位划清责任边界,对身兼多职者应有更高要求,并依据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或是否明知违规而参与进行精细化责任认定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