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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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辞任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辞任需书面说明离任时间、具体原因、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任职及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情况 [2]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列举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八类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及市场禁入措施等 [3] - 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情形时 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 [4] - 违反规定选举或委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效 违规投票不计入出席人数 [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4] 解聘程序 -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经董事会审议 其中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解聘需有充分理由 [5]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需向深交所报告 并可提交个人陈述 [5] - 无正当理由解任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害的 按劳动合同及法律处理 [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及时披露 [5]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需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 包括业务文件、印章、财务资料及未完成事项说明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6] - 未按承诺履行导致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6]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7]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7]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7]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及未尽事宜处理 [8] - 任职期间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8]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达利凯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12:17
公司治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保障公司运营稳定与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聘任时,原人员需继续履职 [2]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2][4]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或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 [3]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需立即解除职务 [3][4] 移交与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4]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4]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拒绝配合将承担赔偿责任 [5] 责任追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5]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 [5]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华力创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2:1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2]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情形[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若未及时改选需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任[2]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条件包括:送达董事会即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需在2日内披露辞任信息[3]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3][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资料、未结事项及财务账目,并说明事务进展[4]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4] -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责并披露履行进展[4][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不豁免忠实勤勉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 - 任职期间的责任(如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因离职免除,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 - 涉及法律纠纷或重大遗留问题的,离职人员需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5] 附则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修订[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