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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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迎重大利好
环球网· 2025-05-24 01:39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1] - 政策调整将简化企业境外上市流程,为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更多灵活性,被视为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利好 [1] -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但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仍面临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的便利性有待提升 [3] 政策主要内容 -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灵活便利、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3] - 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 [3] - 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 [4] - 大幅简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4] - 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通知》出台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境外上市创造更加便利的政策环境 [5] - 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迈出更大步伐 [5]
央行、外汇局拟出新规,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第一财经· 2025-05-23 12:58
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局联合起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管理,支持境内企业高效国际融资 [1] - 现行政策实施逾10年,存在登记时限、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便利性不足问题,需结合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试点经验更新政策 [1] - 中国证监会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及H股"全流通"管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同步调整汇兑环节资金管理政策 [1] 核心政策内容 本外币管理统一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可选择外币或人民币调回,资金可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人民币调回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 H股"全流通"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分红款将以人民币形式境内派发 [2]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 - 外币调回的募集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2] - 境外上市前已获发改、商务等部门批复的企业,可留存境外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3] 程序简化与时限调整 - 境外上市相关登记(除回购、增持外)从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 - 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从15个工作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从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2] - 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放宽 [2] 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原则上需汇回境内,股东增持汇出资金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需及时汇回 [3] - 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及转股相关管理要求 [3] 政策影响 - 新规优化资金管理流程,提升跨境资金使用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支持境内企业国际融资 [3] - 银行直接办理境外直接上市登记等试点经验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2]
央行、外汇局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5-23 09:57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优化 - 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可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相关资金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 [1] - 人民币调回资金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H股"全流通"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分红款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 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灵活 外币调回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 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1] 管理程序简化与时限放宽 - 境外上市相关登记办理方式调整 由外汇局办理改为银行直接办理 适用于除上市企业回购 境内股东增持外的情形 [2] - 发行上市 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2] - 放宽企业信息变更 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2] 募集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股东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需及时汇回 [2] - 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及可转债转股票相关管理要求 [2] - 允许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前提是已取得发改 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放款等业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