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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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5〕2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7 13:19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实施,旨在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全流程管理[7] - 修订调整基金计收范围、交纳比例及规模管理机制,优化投资范围和使用程序,强化结算参与机构风险防控责任[7][8] 基金计收标准与比例调整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基金比例从业务收入、收益的20%下调至9%[7] - 结算参与人交纳标准按交易品种风险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从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降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从十万分之一降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比例维持不变[7] - 质押式回购业务按期限差异化交纳:1天期回购成交额按千万分之五计收,7天期按千万分之五十,182天期按十万分之十二[3] 基金规模管理机制 - 基金净资产总额要求从原三十亿元上限调整为"不少于三十亿元",取消固定上限[8] - 基金净资产达三十亿元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暂停提取资金,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交纳[4] - 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监管部门报告[4] 基金投资与使用优化 - 基金投资范围新增关键期限国债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原仅限银行存款[8] - 要求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上月净资产总额的70%,确保流动性[4] - 动用基金程序简化,从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最低支付限额为两千万元[4] 风险防控与追偿机制 - 明确结算参与人需制定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技术系统要求[5] - 因违约交收动用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通过资产处置、民事诉讼等方式追偿,追偿款归入基金[5] - 针对技术故障或操作失误动用基金的情形,要求制定追偿追责制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