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2025-12-30 09:4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到期后的延续 [3][4]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 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因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4] - 为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其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自2009年起首次对这三个行业设定了30%的税前扣除比例 明显高于其他行业15%的扣除比例 [4] - 此次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给相关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4] 关联企业税务处理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扣除限额的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5]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 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 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