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背景 - 中方反制措施基于美国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并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2] -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2]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4]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企业 - 共有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被列入反制清单[2] - 对这些企业的反制措施包括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并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与合作[2] - 受制裁企业包括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 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 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 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 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 VSE公司 塞拉技术服务公司 红猫控股公司 蒂尔无人机公司 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2][6] - 受制裁企业还包括高点航空技术公司 伊庇鲁斯公司 迪德罗恩公司 I领域公司 蓝力技术公司 潜航技术公司 万拓公司 英特磊公司 菱形力量公司 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2][6]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共有10名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反制清单[3] - 对这些人员的反制措施包括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交易合作 以及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包括香港和澳门)[3] - 受制裁人员包括帕尔默·卢基(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 约翰·坎蒂伦(L3哈里斯技术公司及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 迈克尔·卡诺维尔(先进声学概念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约翰·库默(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米奇·麦克唐纳(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3][6][7] - 受制裁人员还包括安舒曼·罗伊(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丹·斯穆特(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阿迪亚·德瓦拉孔达(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 安·伍德(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 杰伊·霍夫利奇(侦察艇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3][7]
中方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