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与影石的供应链之战

文章核心观点 - 在影像和无人机精密制造产业链中,行业巨头大疆正通过供应链“排他协议”和销售渠道“二选一”策略,对竞争对手影石创新进行封锁与围猎,两家公司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已全面“短兵相接” [2][3][5] 供应链封锁的具体表现与影响 - 封锁行动升级:近5年部分结构件厂商被口头要求不能与竞争对手合作,但未严格执行;2024年第三季度起,供应链封锁行动升级,与大疆合作的部分核心供应商被明确要求不能向影石供货,大疆还会调查供应商是否违规 [8] - 封锁范围广泛:在影石无人机“影翎”上市前半年,遭遇核心供应商突遭排他压力,涉及光学镜头模组7家、结构件8家、屏幕3家、电池2家、芯片电子元器件8家、其他5家,总计33家核心供应商 [2] - 具体合作中断案例: - 光学镜头模组头部供应商A在项目进入设计验证阶段后被要求立即停止合作,导致试产和交付中断,影石已支付的模具费两年后才拿回 [8] - 另一光学镜头模组厂商子公司B在技术评估中途,因集团层面与大疆签署排他协议而中断合作 [8] - 一家芯片厂商C已完成芯片设计并进入试产,却被要求不能出货,影石被迫启动替代方案 [9] - 封锁品类与渗透:排他的重灾区是光学镜头模组;封锁从结构件、定制件及模组厂商,进一步渗透到二级供应商阵营,如马达、镜片等 [11] - 协议形式:部分供应商通过邮件、书面或口头告知影石团队已与大疆签署排他协议;有协议要求供应商在项目合作周期内,供给大疆的器件不得应用于竞争对手的运动相机、全景相机、无人机、手持云台等所有产品线 [11] 供应商的困境与选择 - 营收压力:大疆是许多供应商的顶级大客户,失去大疆可能导致公司营收显著下滑;例如,一家镜头模组供应商员工透露,大疆是其公司仅次于手机厂商的TOP5客户,失去该客户可能让公司营收下滑超10% [14] - 具体营收影响:一家年营收超百亿元的上游供应商,来自大疆的收入占比超1/5,若大疆不再续约部分项目,其明年营收可能因此下降超5亿元 [14] - 订单量权衡:有供应商对比,影石对其某器件的订单量今年为50万个,明年将翻倍至100万个,而大疆对同一器件的采购量在数百万级别;大疆采购量大但价格极低,供应商正在观望影石无人机的销售情况,预计到2026年年中能看到市场分化 [14] - 产能与技术壁垒:光学镜头模组行业技术壁垒较低,设备通用,但满足大厂要求的头部厂商核心产能稀缺,壁垒在于重资产投入;例如,一个功能测试设备报价50万元至70万元,一个量产项目可能需要20台以上 [17] - 规避风险尝试:有供应商内部曾设想新设影子公司承接影石订单,但因行业圈子太小易被发现而作罢 [17] 销售渠道的竞争与冲突 - 线下门店排他事件:2025年11月19日,影石经销商张均强在湖南省摄影器材城投入100多万元装修的“影石Insta360”形象店招牌被强行拆除,原因并非违章或欠租,而是商场管理方与大疆经销商签署了排他协议 [19][24] - 排他协议内容:商场管理方承诺,在大疆经销商租赁期内,“不引进、不允许第三方进驻与大疆产品具有强竞争关系的品牌”开设专卖店,并明确将影石Insta360界定为主要竞争品牌 [24] - 渠道排他升级过程: - 2021年前后,大疆通过让传统相机品牌专卖店切出区域销售的方式切入照材渠道 [26] - 2023年影石开始布局照材渠道后,经销商反馈开始遭遇点状排他,如分享影石产品被要求删除 [26] - 2024年下半年起,影石在购物中心开设直营店频频碰壁,有全国型商业地产公司通知,有大疆的项目不让影石进驻;宁波某商场存在为数不多的纸质排他协议 [27] - 事件后续:长沙门头事件后,有关部门经调查不予立案,理由是场内存在多家影石经销商正常经营,未构成垄断;辖区办案人员口头通知影石经销商可重装门头,相关排他补充协议作废 [28] 各方的立场与应对策略 - 大疆的立场:大疆研发中层员工表示,供应链“超级垂直整合”是其优势,部分供应链是大疆投入资源从零培养,技术和性能提升至现有水平,若供应商转头卖给竞争对手,对大疆不公平;大疆因出货量大、迭代快(产品迭代周期压缩至半年,年出货量数百万级),对上游拥有极强议价权,能拿到“地板价” [29] - 影石的应对策略: - 供应链多边下注:对于核心器件,扶持愿意共生的供应商(如弘景光电),或寻找尚未加入大疆阵营的第一二档供应商;对被封锁领域迅速启用备份方案;影石认为大疆无法让所有品类所有头部供应商都排他 [30] - 构建自主供应链:过去几年未雨绸缪,能在极限时间内迅速切换第二供应商,重新构建自主可控的供应链体系;此前的轻资产“大礼包”式采购模式已调整为构建供应链安全边界 [29][30] - 法律与竞争视角:专家指出,反垄断法对“二选一”违法性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及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多家供应商排他,若导致竞争对手成本增加、失去竞争力,可能被认定为垄断;保护联合研发成果可能构成“正当理由”抗辩,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