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福建省永安市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在经历采矿权证被扣押、公司被查封两年后,虽于2024年上半年重新获证,但因长期停产导致设备报废、资金链断裂,最终放弃恢复生产并申请国家赔偿,但法院裁定不予赔偿,企业陷入困境 [3][7] -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属于国家应赔偿的情形,企业因查封导致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理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这与地方法院的裁定存在争议 [9] - 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表示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上级部门也表示将主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但企业面临的巨额复产资金缺口和赔偿申请被拒的现实问题仍未解决 [7][10] 公司历史与经营状况 - 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陈明强通过招拍挂中标探矿权并收购东方矿业,取得6本采矿许可证,18年间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 [4] - 公司从事玻璃用石英岩矿开采加工,建有年产80万吨的石英砂选矿厂,曾是永安市纳税大户,截至2021年底累计上缴各项税收总计1247.4万元,并就地吸纳近百人就业 [4] 事件起因与经过 - 2021年,公司应附近园岭村村委会请求,同意全额出资约160万元分两期整修公路,并协议利用修路弯道取直产生的土砂石 [4] - 2021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陈明强被带走调查,公司被查封,6本采矿证被扣押,理由为涉嫌超生产规模及非法采挖修路产生的土砂石 [4] - 后因证据不足,当地有关部门决定不起诉,但事件已导致公司被查封、停产长达两年时间 [4] 事件造成的损害与现状 - 长期查封停产导致矿山大量生产设备腐蚀生锈、报废,部分设施断裂,变压器被盗窃,厂区荒草丛生,公司资金链断裂 [3][6][7] - 企业评估若要恢复生产,在设备、设施和人员等方面的投入至少需要1亿到2亿元,公司已无力承担 [7] - 2024年8月5日,公司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9月30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执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为由,决定不予国家赔偿 [7] 法律观点与争议 - 法律专家引用权威解读指出,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这种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属于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的情形 [9] - 律师认为,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并非因自身经营,而是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直接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所致,理应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 [9] 政府回应与后续进展 - 2024年4月,永安市副市长表示,市领导高度重视此事,要求推进采矿权延续,并全面梳理排查矿业企业问题,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7] - 永安市已采取措施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服务协调机制,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10] - 针对国家赔偿申请一事,三明市有关部门近期将主动与相关各方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10]
“设备烂光了谁来赔”追踪:东方矿业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财经·2025-12-10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