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北汽”之争:一场迟到了十年的品牌切割

文章核心观点 - 企业的“分家”绝非一纸股权转让协议所能了结 有形资产分割后 无形的品牌遗产界定可能成为更棘手、更持久的难题[2] - 北汽集团与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制造)围绕“北汽”相关标识的纠纷 是一场关于历史遗产所有权、品牌价值归属权的博弈[2] 历史渊源与股权演变 - 北汽制造诞生于1951年 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的第二家大型汽车企业[4] - 1965年北汽制造成功试制212越野车 是中国第一台自主研发的越野车 累计生产超百万辆 奠定了“北汽”相关标识的国民认知[4] - 2007年 北汽制造的股权资产被划转给北汽控股(后更名为北汽集团)[4] - 2010年 北汽控股以包括北汽制造51%股权在内的资产出资成立了北汽股份[4] - 2014年度 北汽制造营业收入为14.49亿元 净亏损高达7亿元 所有者权益为-1.88亿元[4] - 2015年 北汽集团挂牌转让其所持北汽制造51%股权 接盘方是已持有北汽制造49%股份的民营企业北京汽车装配厂 2016年工商变更完成后 北汽制造彻底成为一家民营企业[5] - 2020年5月 富路集团通过青岛富路实现了对北汽制造的间接控股[5] - 2023年 魏桥集团通过控股富路集团 将北汽制造纳入自己的产业布局[5] 纠纷起因与过程 - 2020年北汽制造总部被搬迁到青岛后 新管理层进行了一系列品牌“溯源”宣传 强调其是“中国汽车工业的先驱和北京汽车工业的摇篮”[7] - 2021年起 北汽制造在车型及宣传中开始使用“北京”标识并强调“北京汽车工业传承”[2] - 北汽集团起诉称 北汽制造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上未经授权直接印制了“北京”商标 并在销售场所将“北京汽车”商标作为店铺门头以及店内装饰[7] - 北汽制造曾对北汽集团申请的“北汽212”“BJ212”商标提出异议[8] - 2025年11月 北汽集团发布声明称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法院认定北汽制造使用“北汽”及含有“北汽”字样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8] - 判决书指出 “北汽”“北汽集团”企业简称经过数十年发展 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9] - 纠纷持续四年才有一审结果 部分原因在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证据量巨大 需要固定证据、做消费者混淆度问卷、销售数据审计、商誉贬损评估等[9] - 北汽制造已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11] 案例启示与专家建议 - 北汽集团与北汽制造的纠纷并非孤例 此前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长航集团)与长航凤凰也曾围绕“长航”简称使用权发生持续多年的纠纷[11] - 2023年 二审法院判决“长航凤凰”必须限期改名 新名字不能再出现“长航”二字 但不用赔钱 问题根源在于长航集团当初未在合同里约定使用期限或退出条件[12] - 专家指出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资产剥离时 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的清晰划分和保护 应制定详尽、严谨的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期限、限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11][12] - 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列“品牌过渡条款” 例如约定2至3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被许可人只能按既有方式使用 不得申请含特定元素的新商标、不得扩大商品类别 以厘定品牌产权的清晰切割[12] - 对于北汽制造而言 一审判决是转变营销方向的契机 可以考虑把预算从“蹭名牌”转向自建IP 传播端放弃“老北汽”叙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