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旨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1][4][5] 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 [2] -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 [2] -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2] 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 政策出台是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5] - 通过差异化设置股票投资风险因子,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5] - 通过调整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5][6] 政策实施的技术细节 - 持仓时间根据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例如科创板股票按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超过四年按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适用风险因子0.36 [2][6] - 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的调整是通过调整《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中的特征系数K2来实现,基础因子和特征系数K1保持不变 [6] - 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风险因子的调整是通过调整《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中的基础因子来实现,相关特征系数保持不变 [6]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6] 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与指导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1] - 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2] - 保险公司应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利好来了,事关投资A股,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05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