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网民担心什么?反家暴司法实践有何困境?
第一财经·2025-11-27 13:39

法律界定更新 - 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3] - 最高法亦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的人可认定为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 [6][7] - 精神摧残、折磨等行为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 [3][7] 司法实践与案例 - 最高检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1] - 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 [3] -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北大牟林翰虐待案,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6][15] 公众认知与司法现状 - 公众对“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存在误读,如担心故意伤害行为被“降格”为家暴或涉及财产分割,但专家指出该界定目前仅针对反家暴问题 [4][5][8] -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部分涉家暴案件“轻放”的情况,家庭或情感纠纷有时成为施暴者的“免死金牌” [12][13] -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存在观念认识不足和实操技能缺乏的问题,可能将家暴当作普通家庭纠纷处理 [13]